来源:盟科技局 时间:2023-11-02 09:05:08 点击量:
兴安盟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基本流程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待定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本)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工作。 第八条 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三)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 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管理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中央驻自治区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盟市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管理本盟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本盟市直属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旗县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负责本旗县所属单位及个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盟市、旗县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负责中央和自治区驻当地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3.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做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通知》(兴署办发〔2019〕13号)从兴安盟科技局划转。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及时告知登记信息。 | 《内蒙古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五一北大路85号兴安人防、科技办公楼
电话: 0482-8833707 传真: 0482-8833707 Email: kjbdwt@163.com
兴安盟科学技术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56 蒙ICP备05002755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64号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