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科学技术局 兴安盟财政局
关于印发《兴安盟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6—2028年)》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政策措施(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兴安盟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的若干政策措施(2026—2028年)》
兴安盟科学技术局 兴安盟财政局
2026年4月8日
附件
兴安盟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
深度融合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6—2028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内党发〔2024〕20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实施细则》(内科发〔2024〕80号)及兴安盟行政公署《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方案》(兴署发〔2024〕102号)等文件精神,发挥盟级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持续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生物育种领域科技“突围”
盟本级财政每年安排固定科研资金,保障自治区生物育种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重点用于大豆、玉米、水稻等主要粮油作物的生物育种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核心技术攻关。建立科研资金使用监管、效果评价和科技项目管理问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强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
积极培育建设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获批的,一次性给予7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加强自治区级概念验证平台、中试基地和中试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建设,对新获批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野外观测研究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政府主导型科创飞地,按照上年度科技创新绩效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企事业单位自建型“飞出”“飞入”两类飞地,分别按照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情况、飞入地支持情况,每类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支持。每年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2—5万元经费支持。
- 培育科技型企业
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标杆企业”全链条梯次培育体系。对认定为自治区科技标杆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首次获批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首次认定入库及重新认定成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8000元科研经费支持,以上两类企业过渡期(2025年)内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同等标准予以兑现。
四、推动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按照自治区科技厅相关工作要求,每年给予“蒙科聚”兴安分中心盟本级配套资金50万元。对于在“蒙科聚”平台上签订技术转让、开发、许可合同实际交易额5%补贴,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携带核心技术成果来兴安盟创办企业的科技创新团队,企业正式运营满一年且成果在“蒙科聚”平台上实现转化后,经评审给予一次性10—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后补助。支持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五、支持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
保持盟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年度稳定增长,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对企业自主研发或通过“蒙科聚”平台转化成果且首次实现产业化、并获得市场认可(以首张销售发票或首个合同为准)的重大创新产品,给予该产品上市首年度销售收入的3%、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后补助支持。
六、深化对外科研合作
盟本级财政每年投入资金支持盟内创新主体与俄蒙、日韩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东北三省等国内创新高地开展科技合作,重点支持联合技术研发、共建创新平台、利用“蒙科聚”平台促进成果转化、引进和培育人才团队等方面合作。对于定向合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 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
在自治区奖励基础上,对科技创新能力年度监测评价中由二类提升到一类的旗县市,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科技创新能力年度监测评价中由三类提升到二类的旗县市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对科技创新能力年度监测评价类别未提升但排名提高5-10位(含)的旗县市,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评价位次提升时,以该旗县市历史最高位次为基数。
八、优化本土科技人才创新环境
健全完善常态化科技特派员服务机制,对上一年度考核优秀科技特派员每人给予2000元经费支持,鼓励科技特派员与服务主体联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九、加强科技创新激励
赋予盟内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对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的净收益,按照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盟科技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解释,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本政策试行期间,同时符合盟本级其它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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