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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200011634105B/2026-00002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兴安盟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6-01-28 14:59:52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6-06-04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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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改进科技项目管理 ,提升兴安盟科技项目实施质效,实现科学、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划、政策、制度有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内科发〔2024〕89 号)和《 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科资字〔2025〕16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安盟科学技术局( 以下简称盟科技局)根据国家、 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需求,聚焦兴安盟委、行署产业重点以及中心工作,编制我盟科技项目并监督实施,以科技计划项 目、科技合作(含定向合作)项 目形式开展有组织科研,保障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科技力量、资源平台、区域创新等重大任务落地,牵头组织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示范。

第三条 我盟科技项目体系主要包括科技计划、科技合作(含定向合作)等三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盟本级科技计划、科技合作(含定向合作)的项目管理。无相应规定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目管理主体包括项目主管部门、项 目管理专业机构单位、项 目归 口管理部门等。项目实施主体包括项 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项项目负责人等。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管理主体委托,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盟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兴安盟科技计划、科技合作(含定向合作)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科技计划、科技合作(含定向合作)项 目总体布局、科技需求凝练,提出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编制和发布项  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研究方向;

 四)组织开展科技计划、科技合作(含定向合作)项 申报、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五)组织项目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管理,对 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监督,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六)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

 七)建设和管理兴安盟科技专家库、科技项目库;

(八)组织项目科技成果管理,落实科技报告制度;

(九)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科研信用管理,组织绩效评估;

  )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十一)对项目实施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及时按程序报批,并配合盟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

(十二)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目管理专业机构单位是指盟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第三方项目管理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盟科技局指导、委托,协助开展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评审论证、过程管理、监督检查、成果管理、诚信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客观及时发现和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单位应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 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纪律;

 四)为规范项目任务书签订管理,保障任务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在项目任务书签订环节建立初审、复审双审机制,明确岗位职责与审核重点。初审岗职责:负责核对任务书模板填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任务书签署日期、相关附件材料、项目执行期限等要素是否齐全规范;复审岗职责:负责校验任务书核心信息的一致性,重点核查项目执行期限、资金预算及拨付方式等关键内容,确保与立项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保持一致。初审、复审均需形成书面审核记录,明确审核意见及审核人员签字,审核记录纳入项目档案,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的备查材料。

第八条  目归 口管理部门包括旗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盟直有关部门、经盟科技局核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申报、审核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并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核项目单位、项 目人员、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协助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按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项目专项资金,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项目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 目;

  )审核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协调项 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五)协助或接受盟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检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原则上要求承担我盟本级科技项 目的企业需要是(上年度或今年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二)严格执行科技计划、科技合作(含定向合作)各项管理规定,落实项目实施配套资金和其他保障条件;

 三)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将科研经费拨付到各参与单位,对项目参与单位、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进行管理;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

 四)项目参与单位应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管理主体一般不直接对项目参与单位进行管理;

  )落实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六)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要求报批项目需要调整的事项;根据盟科技计划、科技合作(含定向合作)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向盟科技局和项 目归 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以及负责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七)接受指导、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监督、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建立完整项目档案;项 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 目验收,加快做好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对于联合申报的项 目,项目主持单位按照批准的任务书向合作单位分配研究经费,对合作单位的研究进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合作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须接受项目主持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主持单位负责。

(八)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盟科技计划、科技合作(含定向合作)项 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主要职责是:

 一)项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须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统筹项目实施,带头并督促项 组成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负责项目组织和协调,严格执行任务书要求,按规定规范使用项目经费;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考核目标任务,按规定做好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工作;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提交项目变更、项 目验收或终止申请;

 五)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管理主体聘请 ,参与项 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是:

 一)遵守公平、公正、保密和回避原则,独立、客观提出评审、论证、咨询等意见;

 二)具备所受委托咨询论证事项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请托”行为;

 四)严守论证咨询对象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泄露评审论证结果;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盟科技计划、科技合作(含定向合作)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竞争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

竞争择优。在全盟范围内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团队。

定向委托。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科技任务,可采用定向委托方式。

揭榜挂帅。由技术需求方提出技术研发需求和成果转化需求,通过公开发榜等形式,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

盟科技计划、科技合作(含定向合作)项 目一般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重点软科学项目等可采取专项征集、定向征集等方式;盟委、行署签署协议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项或临时部署的重大科技工作可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以盟长办公会、盟行署常务会、盟行署党组会等会议纪要,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盟委、行署、盟科技局印发的相关文件为依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指南发布。盟科技局围绕盟委、行署决策部署、“科技兴蒙”行动重点任务、科技“ 突围”工程重点点位,“十五五” 时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编制、我盟重点产业链创新需求等,组织编制项  申报指南,并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项  申报一般采取线下申报方式受理,涉密项目或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突发、紧急的科技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启动项 目。

第十三条   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主动提出申请,原则上申报项 目的企业需要是(上年度或今年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单位根据盟科技局下发的文件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归 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推荐,核实申报单位和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实申报单位是否有重大失信行为或生产经营出现异常等,审核通过后( 以正式文件形式)推荐至盟科技局。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在兴安盟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盟外相关单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实施,申报单位注册时间应满1 年以上。

 二)项  申报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并提供近1-2年的财务报表。

 三)项 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 周岁 ,项 目负责人及项 目团队在相关研究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背景、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在近 3 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五)盟科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六)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 2 项;

 七)满足所申报科技项目类别的相应要求。

第十四条  目受理。盟科技局依据项 目归 口管理部门推荐文件和推荐项目清单,受理申报项 目。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盟科技局对所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第十六条 评审论证。盟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咨询论证评审。项目专家评审咨询论证以会议评审为主,也可采取网络评审、答辩评审、通讯评审。对技术路线复杂、研发条件特殊或需实地核实核心要件的项 目,可组织评审专家赴项  申报单位或相关现场开展实地调研,结合调研情况形成评审意见。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 目,应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项目评审专家选聘应按照我盟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一般采取专家评审择优方式,专家组重点考量 可行性、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综合性因素及项目负责人能力,需财务评审的还要考量申报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费筹措能

 

力。盟科技局结合科技创新任务、申报指南、专家评审情况、项目查重和信用查询情况,考虑区域等因素按择优原则提出拟立项项 目,所有拟立项项目专家评审或咨询论证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立项公示。根据项  申报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盟科技局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盟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项目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 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的予以立项。

第十八条 任务书签订。盟科技局与项 目归 口管理部门、项目牵头单位共同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内容须与项  申报书相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考核指标。盟财政局会同科技局下达资金,除揭榜挂帅、赛马制、非共识项目外,原则上盟外参与单位经费分配额度不得过半。

第十九条 撤销立项。项 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撤销立项:

 一)在项  申报阶段伪造或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资格的;

 二)未按相关要求提交并签订任务书及相关材料的;

 三)在签订任务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立项或发现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已完成项目评审论证,在签订任务书阶段变更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或降低考核指标的;

 五)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行为的;

 六)存在撤销立项的其他情况。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纳入科研信用记录。被撤销项  已下达支持资金的,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 目承担单位须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要包括项目调整、项目终止等;项目承担单位不能履行此职责的,由项 目归 口管理部门向盟科技局报送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牵头单位履责。 目牵头单位应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履行项目组织实施主体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任务目标。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落实专账核算。项 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须按照《兴安盟科技项目信息直报制度》 向盟科技局报送成果类信息。

第二十二条  目年度报告。 目实施期间由项 目归 管理部门实施项目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制度 ,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盟科技局提交年度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项 目实施时间不足 3 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三条  目调整。 目实施过程中须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确有必要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涉及项目实施周期及项目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项 目归 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盟科技局审核批复。

 二)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机构改革、撤并等特殊情况确须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并提供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承诺,经项 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盟科技局审核批复。

 三)项目实施期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主持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和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报盟科技局备案。

 四)项 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请,经项 目归 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盟科技局作出批复意见,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 次,一般不超过1年。

  )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兴安盟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旗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专业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通过调研培训、专家辅导等形式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四条  目终止。 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项 目,不能主动申请的由项 目归 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报盟科技局审核批复。盟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作出终止项 目的决定。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任务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异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因国家或自治区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

发生重大变化,项 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因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七)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纠纷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八)不配合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九)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

 十)项目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十一)存在其他严重行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十二)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 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第二十五条  目终止处理。 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作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经项 目归 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盟科技局核查,财政资金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对任务书约定需要综合绩效评价的项 目,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综合绩效评价时限。 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 个月内提出结项申请,项 目下设课题的须由项目牵头单位完成全部课题验收后方可提出项目结题申请;项目未下设课题的,直接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结项。综合绩效评价一般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 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组织。 由盟科技局负责、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助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单位( 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 目归 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项目验收由盟科技局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书规定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材料验收等方式。科技重大专项等支持额度较大的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较小的项目可通过书面材料集中验收,专家对项目验收材料有异议并提出质询,项目承担单位现场答辩的方式予以回应。专业领域相近或同类别的项 目,可集中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科技报告制度。申请综合绩效评价的项 目,除涉及保密的,按照任务书要求提交科技报告,并作为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前置条件,通过科技报告审核的项目方可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 ;项 目管理专业机构须在15 个工作 内完成提交的科技报告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 综合绩效评价评前审查。 目归 口部门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后,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开展评前审查,并出具评前审查意见。评前审查合格的项 目,方可由组织单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综合绩效评价方式。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包括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类。

 一)通过验收。完成任务书约定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经费使用规范,验收资料真实完整,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差;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不配合监督检查,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

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三)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已履行勤勉义务,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按任务书要求未完成项目预期目标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 目,可暂缓通过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 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6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如再次评价仍未形成明确结论,结论为“不通过”。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 目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应在1 个月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转化和使用,按照事先签署协议执行,无相关协议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盟科技局将项目的后续转化应用等情况作为项目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诚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检查模式。科研诚信管理覆盖项  申报、评审、立项、专家选用、项 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全过程,相关责任主体要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学技术活动规范等。

第三十五条 因主观因素造成项目终止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以兴安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申报指南、任务书、合作协议和科研诚信承诺书等作为依据,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和关键环节管理,避免重复和多头检查。在项目实施期内,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度现场监督检查不超过1 次。

第三十七条  目牵头单位、项 目负责人、咨询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责任。对项  申报单位及其法人、项 负责人开展立项前信用审核;专家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三十八条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 ,涉及容错免责事项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工作容错免责清单(试行)》执行。树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理念 ,落实《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针对具体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事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兴安盟科技计划、科技合作(含定向合作)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兴科发〔2024〕1  )同时废止,尚在组织实施期内的项目管理,如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兴安盟其他科研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盟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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