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科技型服务企业及科技类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内科发高字〔2021〕1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内科发高字〔2025〕37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优化企业创新发展环境,推动全盟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现就面向全盟征集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报意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备案制管理,兴安盟科学技术局负责兴安盟区域内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建立、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备案后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主要承担企业科技特派员选聘、培训、与企业对接服务、考核管理等职责,协调解决企业科技特派员与服务企业间的相关事宜。本次征集旨在筛选符合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纳入全盟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培育范围,为后续规范化建设和高效开展科技助企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申报设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属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各类独立法人机构。
2.具有稳定的技术人员队伍、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和创新资源整合能力。
3.具备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经验,从事相关服务工作不少于2年。
1.符合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自愿申报填写《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相关佐证材料(法人资格证明、技术人员队伍证明、服务企业经验证明等)一并报送至兴安盟科学技术局。
2.兴安盟科学技术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初审。
3.审核备案通过初审后,兴安盟科学技术局将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开展审核,择优予以备案,并按要求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备案。
1.材料要求。申报材料须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按“申请书+佐证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2.报送时间。各申报单位须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材料报送工作,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1.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对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助企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发动并组织本单位及所属领域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全力配合做好申报相关工作。
2.严格审核,严守规范。兴安盟科学技术局将严格对照申报条件开展审核工作,全面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入选工作站具备扎实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基础。
附件:1.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申请书
兴安盟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9日
(联系人:郑爽,联系电话:883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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