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目标
为适应科技体制改革新形势,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破解科研项目管理中的“繁、难、慢”问题,激发创新活力,兴安盟科学技术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旨在加强和规范对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确保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效果和绩效目标,推动科研与产业需求深度对接,提升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
二、核心内容与亮点
(一)明确评价范围与方式
评价范围:对经兴安盟科学技术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盟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采取一次性验收绩效评价的方式组织进行。
评价依据:以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和相关资金确认书、建设(实施)方案等为基本依据。
评价方式: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方式分为会议评价和现场评价等方式,验收绩效评价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确保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二)优化职责分工与流程
盟科技局:负责制度建设、总体统筹,相关业务科室承接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工作计划安排、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归档等。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评前审查,对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出具评前审查意见。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专家或委托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协助开展评前审查。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并对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需对科研人员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审查。
(三)强化成果导向与评价标准
成果标注要求:研究成果必须标注“受兴安盟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这一要求强化了成果的可追溯性和责任归属。
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研究任务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研究任务执行方面,重点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等;资金管理使用方面,重点评价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情况等。
评价方式: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评价参照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个人评分表设置评价指标分值权重;定性评价突出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作用、科研成果质量和水平、项目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等方面的评价。
(四)优化受理与审查流程
预警机制:盟科技局在项目执行期期面前3个月通知相关单位启动验收绩效评价程序,为项目单位留足准备时间。
修改次数与时间限制:不符合评前审查要求的项目可退回申请单位修改,最多修改2次,每次修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这一规定既给予项目单位纠错机会,又避免无限期拖延。
财务审计要求: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须在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前完成财务审计,并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严格评价结论与结果应用
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结题3类。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因主观因素导致任务未完成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为“不通过”;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结题”。
结果应用:评价结论与科研资源配置深度挂钩。通过验收绩效评价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单位用于后续科研直接支出;不通过或结题的项目,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同时,对因主观原因致使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形成“创新有为者得利、消极应付者受惩”的导向。
三、政策实施意义
《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的出台是兴安盟在科技项目管理领域的一次重要创新和实践。该《规程》通过优化职责分工、强化成果导向、优化受理与审查流程、严格评价结论与结果应用等措施,构建了科学、公正、高效的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将有助于提升科研管理效能、推动科研与产业深度对接、促进科研诚信建设,为兴安盟科技创新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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