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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工作规程

来源:盟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5-06-17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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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对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确保 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效果和绩效目标,根据《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绩效评价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对经兴安盟 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盟科技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盟本级科技计 划项目应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采取一次性验收绩效评价的方 式组织进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以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和相关资 金确认书、建设(实施)方案等为基本依据,可采取专家评议、 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现场测试等方式组织进行。验收绩效评 价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绩效评价、不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和结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盟科技局负责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制度建设、

总体统筹。相关业务科室承接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主要包括工作计划安排、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对已完成综合绩效  评价的项目及评价结果材料归档等工作,登记项目科技成果等。

第三条  目归口管理部门(各旗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盟直 有关部门)负责对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开展评前审查,可根据工作 需要,邀请专家、专业管理人员,或委托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协助 开展评前审查工作。须重点对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完整

 

性、合规性开展评前审查,并出具评前审查意见。评前审查合格 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申请推荐至盟科技局,由 盟科技局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评前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 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佐证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提交的各类报告,专利证书、技术标准、产品鉴定证 书等证照是否属实;

(三)财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研究成果是否标注 “受兴安盟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

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并对科 技计划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项 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需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成果进行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审查,并按照管理要求,对科研档案材 料负责。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成果及其佐证材料 进行审核把关。 以下可作为项目研究成果佐证材料:

(一)项目执行期内投稿或发表的论文;

(二)项目执行期内申请并取得或申请并受理的知识产权相 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执行期内制定的已送审或发布的标准;

(四)任务书中约定的技术标准、技术报告、工艺路线等正 式发布或制定实施证明材料;

(五)任务书中约定成果转化要求的应用证明材料;

 

(六)特种材料、仪器、设备等的有效检测、鉴定报告;

(七)第三方评估测试和用户评价意见。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五条 盟科技局对于项目执行期期满前 3 个月通知归口管 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启动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程 序。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执行期届满 3 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 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约定 各项指标的,可提前申请综合绩效评价,提前时间不超过项目执 行周期的 1/3。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受理项目验收申请书。

第六条 符合评前审查要求的项目可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  符合评前审查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修改,最多修改 2 次,每次修  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5 天。修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 由归口管  理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包括“不通过” “结题” ,之后报盟科技局审定。

第七条 财政支持经费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须 在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前,完成财务审计。在申请项目综 合绩效评价时,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任务执行 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研究任务执行方面,重点对项目 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 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配合、人才培养等情

 

况进行评价。资金管理使用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 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 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方式分为会议评价和现场评价等 方式,验收绩效评价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程序通常包括: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绩效评价项目进行汇报,重点 介绍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 效果、经济社会效益、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验收绩效评价专家组到项目研发、生产基地针对项目 进行实地考察。

(三)验收绩效评价专家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完成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提问,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答辩。

(四)验收绩效评价专家组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充分讨论, 专家进行验收绩效评价打分(附件 4、5),并统一形成验收绩  效评价专家组意见(附件 6)。

第十条 综合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评价。在定量方面,参照《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技术专家个人评分表》(附件 4)、《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综合 绩效评价财务专家个人评分表》(附件 5)分别设置评价指标分 值权重;在定性方面,要突出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 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作用的评价,突出对科研成果质量和水平的 评价,突出对项目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的评价等。

第十一条 专家以任务书和综合绩效评价资料为依据,在审

 

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和质询等基础上,对照评分表进行 独立评价,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附件 6)。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组织

第十二条 在完成对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材料审查后,验收绩 效评价组织单位抽取或邀请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绩效评价专家组, 其中技术领域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财务专家不少于 1 人。专项 经费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的项目,专家组应不少于 5 人。专 家从兴安盟科技专家库抽取或邀请与项目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原 则上需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 员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时执行专家回避制度。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专家是项目参与人员;

(二)与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由专家 本人判定);

(三)与项目负责人为同一单位

(四)专家个人认为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专家须认 真阅读评审专家须知,签署回避声明书、科研诚信承诺书,参与 评审工作人员签署工作人员科研诚信承诺书,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和保密规定(附件 7、8、9、10)。

第六章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十五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包括通过、不通过、结题 3 类。

(一)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 规定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

(二)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 不通 

1. 因主观因素导致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主要指标 未完成的;

2.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不配合监督检查,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的;

4.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5.不符合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其他情况。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 ,不纳入科研信用评价记录。

第十六条 验收绩效评价时,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打分, 技术专家总分 80 分,财务专家总分 20,总计 100 分。总 90  分(含) 以上的为优秀,总分 80(含)90 分为良好、总分 60  (含)80 分为合格,总分 60 分以下的项目评定为不合格。财  务专家评分为 0 分的项目均评定为不合格(评定 0 分的情况须精  准描述)。

验收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合格的项目,为通过验收绩效 评价。验收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项目,为不通过验收绩效评价。 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 照结题处理,不纳入科研信用评价记录。

 

第十七条  因提供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绩效评价 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 可暂缓形成结论。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暂缓之日起 6 个月内补充资 料或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绩效评价。暂缓最多 1 次,如再次验收 绩效评价仍未通过的,按照不通过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 的,其结余资  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按规定收 回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因主观原因致使不通过的, 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进行惩戒。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应在 1 个月内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转化和使用,按 照事先签署协议执行,无相关协议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 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后达到 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的项目,按本规程执行。

附件:附件1-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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