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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盟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5-06-1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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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工作。第八条 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三)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管理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中央驻自治区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盟市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管理本盟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本盟市直属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旗县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负责本旗县所属单位及个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盟市、旗县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负责中央和自治区驻当地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2.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做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通知》(兴署办发〔2019〕13号)从兴安盟科技局划转。

《内蒙古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或者非法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取消该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取消该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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