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设定依据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41 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 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 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3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1.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 境内工作的;2.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3.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 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69 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