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盟”行动深入实施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精神以及研发投入攻坚行动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自治区研发资金后补助资金政策的基础上,盟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的事后补助资金。后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后补助的使用和管理遵照“注重引导、公平普惠、高效管理,科学使用”的原则。
——注重引导。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研发管理,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公平普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以下简称“兴安盟税务局”)提供的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结合企业自主申请进行补助,公平覆盖符合规定的企业。
——高效管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商,建立高效科学的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科学使用。后补助资金应重点聚焦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科研的使用,促进创新主体研发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获得后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在兴安盟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二)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五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兴安盟科技局负责兴安盟内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申报、审核、公示,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开展情况、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兴安盟财政局负责兴安盟内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的预算安排,根据兴安盟科技局、税务局核定的补助方案,下达补助资金。旗县市财政局要做好所属地企业后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根据兴安盟科技局、税务局核定的补助方案,下达补助资金。
(三)兴安盟税务局负责向兴安盟科技局提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会同兴安盟科技局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开展后续管理。
(四)盟级和旗县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研发费用后补助机制
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按照企业研发投入资金的10%给予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的主要流程为:
(一)组织申报。兴安盟科技局会同兴安盟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请。旗县市农科局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三)审核上报。旗县市农科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等基础信息,对所属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拟补助对象与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兴安盟科技局。
(四)后补助下达。兴安盟科技局会同兴安盟税务局对旗县市上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补助方案,在兴安盟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兴安盟财政局会同兴安盟科技局下达补助资金,抄送兴安盟税务局。
第八条 各旗县市按规定及时将后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九条 按照兴安盟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兴安盟科技局会同兴安盟财政局将全盟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资金编入次年盟本级预算。
第十条 企业将后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的研发活动,及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企业应对后补助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一条 后补助资金符合现行财税政策规定中不征税收入的,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后补助资金后,税务部门通过检查调减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由兴安盟税务局汇总情况定期函告兴安盟科技局,由兴安盟科技局会同兴安盟财政局追回调减研发费用对应的后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获得后补助资金的企业要自觉接受和配合科技、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依法如实填报研发费用支出数额,对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追回相应的后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兴安盟科技局、财政局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兴安盟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