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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科技局职能

来源:盟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3-01-3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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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并组织监督实施。

  2、研究确定全盟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领域,编制全盟科技发展、民用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研究提出全盟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指导全盟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4、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5、研究制订全盟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攻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6、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全盟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制订并指导实施。

  7、编制全盟科技示范基地、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技园区和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8、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9、归口管理全盟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科技合作计划;商签和执行官方科技合作协议、协定;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派遣出国、出境和邀请外国、地区科技交流团组。

  10、负责归口管理全盟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11、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工作; 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指导全盟民营科技工作。

  12、代表盟行署管理全盟专利工作。

  13、承办盟行署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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