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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的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盟科技局 作者:盟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4日 分享到:

  近日,我盟科技局发布《兴安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建设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盟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升区域产业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助推我盟经济高质量发展。

  《建设办法》中公众关心的问题,我盟科技局高新技术科做出如下解答:

  2018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把重点放在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上,把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2019年12月9日,石泰峰书记在参加科技部与我盟政府部区会商会议时强调,内蒙古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更替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科技创新提供有力支撑。2020年4月20日,石泰峰书记在科技创新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抓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强调要抓高新区的进位,突出“高”和“新”的定位。布小林主席我盟两会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统筹规划工业园区布局,清理整合有名无实和产业同质化的园区。建设高新区主阵地,是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区高新区规模偏小,创新能力不足,支撑产业发展能力较弱,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建设好高新区,把高新区打造成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对于践行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我盟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盟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科技局结合我盟高新区发展的实际,出台了《兴安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的办法(试行)》。

  

  

  问:《建设办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设定了怎样的目标与定位?

  按照建设目标,到2025年,我盟高新区布局进一步优化,政府履行建设责任的职责进一步落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主导产业创新链条进一步延伸,创新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园区整体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明确提出“六个区”的功能定位,一是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要求高新区突出特色,形成与地区主导产业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链条和集群;二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功能区,要求高新区突出重点,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对高企的支持;三是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要求高新区抓关键,推动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转移转化;四是开放合作创新先行区,要求坚持开放合作,强调抓住“科技兴蒙”机遇,抓好科技开放合作;五是创新生态样板区,即着力从创新平台、科技服务业方面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六是体制机制改革引领区,重点强调高新区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强调盟市在要素配置、管理权限、人事制度方面给予高新区支持。

  《建设办法》对高新区的创建条件有哪些要求?

  一是建设基础。明确了盟市政府的建设主体责任,提出要对现有高新区按照新标准开展评估复核,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产业基础。提出入驻企业不低于200户。高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20%以上或高企数占盟市高企总数的25%以上。高企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20%以上或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25%以上。三是创新资源。提出园区内全社会研发经费(R&D)投入占GDP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四是基础设施。提出高新区要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四至范围”是指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五是组织政策保障。要求所在地党委政府重视高新区建设,具备抓高新区的工作机制和相应的政策保障。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必须是盟市政府派出机构。

  《建设办法》具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一是明确了高新区的建设条件。根据创新发展形势的新要求,相比《我盟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3〕114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高新区的建设条件,提高了高新区建设标准。二是建立复核整改退出制度。对现有高新区全面开展复核评估,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对复评后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高新区,取消我盟高新区资格。对复评后有一定差距但有发展潜力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高新区资格。三是建立高新区的动态管理机制。我盟科技局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高新区进行评估,对建设质量不高的高新区建设主体进行约谈,实行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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