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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盟科技局 作者:盟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8日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60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在推动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先行的发展理念,认真践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构建兴安盟特色创新体系为目标,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形成科技发展长效机制,促进我盟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为打造兴安这道亮丽风景线提供有力的体制基础和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务实创新,推进我盟产业结构优化,打造创新发展新引擎;坚持人才为先、激励创新,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坚持遵循规律、协同创新,形成改革合力,更有效配置创新资源;坚持统筹推进、全面创新,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全面性。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完成阶段性科技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建立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技术创新的机制更加健全,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创新资源配置更加优化,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充分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更加浓厚,创新效率显著提升,为进入创新型兴安奠定坚实基础。

  二、改革科技项目形成机制与管理办法

  (四)对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个创新环节。按照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计划、实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等六类科技计划重构全盟科技计划布局,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盟科技局牵头,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配合,2016年启动)

  (五)向上争取科技项目资金方面,把握好前沿领域科技攻关,筛选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科技项目,充分了解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扶持政策和方向,准确把握和积极适应政策调整,以深入挖掘本地区项目资源为基础,建立完善科技项目储备库建设,组织申报上级科技项目。(盟科技局牵头,2017年启动)

  (六)重视盟本级科技项目作用,依法保障所需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盟本级科技项目资金投入要保持逐年增长,到2020时年投入资金翻一番。组织开展科技需求调研和产业技术发展预测研究,广泛征求企业、科研单位、相关部门、基层等各方面意见,每年度要编写《兴安盟本级科技应用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并向社会发布。(盟财政局牵头,盟科技局配合,2017年启动)

  (七)建立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布局、重点任务指南等。(盟科技局牵头,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配合,2016年启动)

  (八)建立统一的兴安盟科技管理平台,完善科技项目申报方法,改进项目管理流程,对科技计划实行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决策、立项、执行、评估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盟财政局、盟科技局牵头,2017年启动)

  (九)加强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行为,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分类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不断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盟财政局、盟科技局牵头,2016年启动)

  (十)允许将科技项目在执行期间的年度结余资金继续留在承担单位结转下年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可在规定期限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盟财政局、盟科技局牵头,2017年启动)

  三、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一)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机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企业研发投入资金5%的奖励。(盟经信委牵头,盟发改委、盟财政局、盟科技局、盟国税、盟地税配合,2017年启动)

  (十二)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创新投资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盟国税、盟地税牵头,盟科技局配合,2017年启动)

  (十三)鼓励和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建设科技创新载体,盟行署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已通过自治区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对已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列入盟本级财政预算。盟科技局负责对奖励和补助资金的申请、管理和审查。(盟科技局牵头,盟财政局、盟经信委配合,2016年启动)

  (十四)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按照自治区要求,旗县市要建立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盟内企业对其研发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由盟行署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各旗县市政府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列入盟本级和旗县市本级财政预算。盟科技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申请、管理和审查。(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认定)。(盟科技局牵头,盟财政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配合,2016年启动)

  (十五)鼓励和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主导产业自主或通过联合、引进开展科技创新,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自主支配转化收益。允许高校和科研机构自主分配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其中科研负责人、技术骨干等人员的收益分配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剩余部分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盟科技局牵头,盟发改委、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盟经信委、盟农牧业局、盟林业局配合,2017年启动)

  (十六)重视发展科技服务业。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科技服务型企业发展。建立健全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服务机构。业绩突出的盟行署给予5-10万元奖励。(盟科技局牵头,盟发改委、盟经信委、盟金融办,盟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2017年启动)

  四、改进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

  (十七)实施创新领军人才引进计划。按照我盟转型发展方向,面向区内外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和能够引领、带动行业发展的创新领军人才。业绩突出的将列入兴安盟科学技术奖特别贡献奖候选人。(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牵头,盟科技局配合,2016年启动)

  (十八)实施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绿色通道”, 努力把各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聚集到兴安盟来。高层次人才包括: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人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才、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急需紧缺专业“985”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中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基层一线急需紧缺人才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牵头,2016年启动)

  (十九)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盟人社局牵头,2016年启动)

  (二十)加大特聘科技专家进园区进企业计划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特聘科技专家、科技特派员与我盟企业合作实施项目。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审,选出3名特聘科技专家和10名优秀科技特派员,分别给予每人10万元和每人5万元奖励。(盟科技局、盟经信委牵头,盟财政局、盟人社局配合,2017年启动)

  (二十一)改革科技奖励制度。对有重大科技贡献和优秀创新团队以及青年人才给予激励,设立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兴安盟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每人2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一等奖10万元/项,二等奖7万元/项,三等奖5万元/项;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每人5万元。兴安盟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列入盟本级财政预算。(盟科技局牵头,盟财政局配合,2017年启动)

  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二)建立兴安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盟行署要针对高新区发展制定政策措施,引导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聚集创新要素,功能分区合理,区域基础设施配套,主导特色产业突出,能够实现资源、技术、人才优化配置。培育若干承担国家火炬计划及其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建立大数据云计算中心,发展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探索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服务模式与运营机制等,发挥高新区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全盟科技创新能力。(前旗人民政府牵头,盟发改委、盟经信委、盟财政局、盟国土局、盟住建局、盟科技局、盟人社局、盟环保局配合,2017年启动)

  (二十三)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盟科技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申请、管理和审查。(盟科技局牵头,财政局配合,2016年启动)

  (二十四)为鼓励发明创造,凡在兴安盟行政管辖区内,已经申报中国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指兴安盟户籍及落户兴安盟企事业单位人员),在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利费用资助。被授权的中国专利,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均可享受定额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分别为:发明专利5万元/件;实用新型专利2万元/件;外观设计专利0.5万元/件。资助资金列入盟财政预算。盟本级财政每年根据上年专利授权数量核定专利资助金额。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按年度收集授权的专利项目,收集时间为全年工作日。资助时间为次年年底。盟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资金的申请、管理和审查。(盟科技局牵头,盟财政局配合,2016年启动)

  六、加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

  (二十五)推动上下联动合作创新,着眼于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推进国家、自治区、盟、旗县市四级科技联动。利用国家和全区创新资源,联合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我盟倾斜,推动重大创新基地在我盟布局。(盟科技局牵头,2017年启动)

  (二十六)构建区域合作平台,完善与发达省市和周边地区的区域协同创新合作机制,促进产业转移、延伸和升级。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发挥阿尔山口岸优势,积极参与中俄蒙经济走廊建设。加强与国家火炬中心、北京市科委、中国农科院、国际绿色经济协会、中国农业大学的协作,利用好“粤蒙合作”契机,积极承接优势科技产业转移实现区域协同发展。(盟发改委、盟科技局、盟外事办牵头,2016年启动)

  七、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二十七)设立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持产业技术升级和配套集成技术研究开发与试验示范,重点支持我盟主导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和在我盟填补产业空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每年投入600万元,支持2个项目,列入盟本级财政预算。(盟科技局、盟财政局牵头,2017年启动)

  (二十八)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体系,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扶持,每个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盟金融办牵头,盟科技局配合,2017年启动)

  (二十九)与中国银行深度合作,建立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所需求的金融联动机制,为我盟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创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和支持。(盟科技局牵头,中国银行配合,2017年启动)

  八、营造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良好生态

  (三十)鼓励企业积极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对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兴安盟,引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成功实现技术转移或在盟内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吸纳方企业,盟行署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盟财政局、盟科技局牵头,盟国税、盟地税配合,2017年启动)

  (三十一)鼓励科技人员利用非职务成果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该成果持有人按一定比例提成。民营科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科研项目招标、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等方面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者专利技术,其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入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抵顶注册资金。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技术性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免税权利。(盟科技局、盟人社局牵头,2016年启动)

  (三十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在我盟建立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对实现科技成果在我盟成功转移转化并取得经济效益的,盟行署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技术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盟财政局、盟科技局牵头,2017年启动)

  九、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实施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工作领导小组”,由盟长任组长,分管盟长任副组长,盟直各相关部门和旗县市长任小组成员,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科技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任务分工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分解改革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表和路线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重大任务,纳入本地区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盟行署、盟科技局牵头,各旗县市政府、盟直各相关部门配合,2017年启动)

  (三十四)完善科技决策咨询制度,通过整合我盟现有的科研机构和科技工作者资源使其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由原本的科学研究逐步发展转型为可向社会和地区发声的权威决策团队,为全盟各项经济建设和政府重大问题研究提供科学决策和参考,逐步组建起一批集产、学、研、政一体化,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科学决策队伍。(盟科技局牵头,盟发改委、经信委配合,2017年启动)

  (三十五)强化政策保障,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形成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盟科技局牵头,2016年启动)

  (三十六)推进创新调查制度建设。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盟科技局牵头,盟发改委配合,2017年启动)

  (三十七)将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旗县市和部门的实绩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指标权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盟委组织部、盟行署督查室牵头,2017年启动)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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