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2018年第一期(总第41期)
行政公署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调整行署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兴署发〔2018〕2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对盟行署领导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奇巴图盟长
工作分工:领导盟行署全面工作。
高世勤副盟长
工作分工:协助盟长主持盟行署日常工作,负责综合经济、县域经济、财税金融、招商引资、审计监察、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工作。
分 管:盟行署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地方志办公室,兴安盟鄂尔多斯对口支援办公室,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荣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盟行署各驻外办事机构。
联 系:盟人大工作委员会、政协兴安盟委员会,兴安军分区、平台部队,各民主党派,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局、接待办,兴安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兴安盟银监分局、银行业协会,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国家统计局兴安调查队,民航机场公司,乌兰浩特火车站。
于绪宝副盟长
工作分工:协助盟长负责商贸流通、外事口岸等方面的工作。
分 管:盟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外事口岸办公室,博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联 系:阿尔山边防检查站、阿尔山海关、阿尔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盟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中国石油兴安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兴安石油分公司、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
郭永田副盟长
工作分工:与高世勤副盟长共同协助盟长分管金融、鄂尔多斯对口支援等方面工作,与隋维钧副盟长共同协助盟长分管“三农三牧”工作。
孙德敏副盟长
工作分工:协助盟长负责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分 管:盟旅游发展委员会、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产业开发办公室、广播电视台、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阿尔山旅游公司。
联 系:盟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兴安盟委员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兴安日报社,各新闻单位,广电网络兴安公司。
隋维钧副盟长
工作分工:协助盟长负责农牧业经济和农村牧区等方面的工作。
分 管:盟农牧业局、水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林业局(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五岔沟林业局、白狼林业局、农牧场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办公室,武警兴安盟森林支队,阿尔山林业局,内蒙古第二林业监测规划院,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建设管理局,盟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农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察尔森水库管理局、水文勘测局、气象局、绰勒水库灌区管理局,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刘树成副盟长
工作分工:协助盟长负责工业经济、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非公经济等方面的工作。
分 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发展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盟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内蒙古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兴安支队、国网兴安供电公司、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盟邮政管理局、邮政局、无线电管理处,各通信公司,内蒙古一一五地勘院。
王永清副盟长
工作分工:协助盟长负责信访维稳等方面的工作,主持盟公安局工作。
分 管:盟司法局、信访局,兴安盟边防支队、兴安盟公安消防支队。
联 系:武警兴安盟支队、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检察分院、盟国家安全局、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自治区图牧吉强制隔离戒毒所。
张利文副盟长
工作分工:协助盟长负责民政、环保、科技、民族事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分 管:盟民政局、环境保护局、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震局。
联 系:盟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1月8日
行政公署办公室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8〕1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兴安盟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盟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月3日
兴安盟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兴安盟行政公署、兴安盟房投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确保借(用)款主体严格履行还款责任,及时足额偿还本息,维护政府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偿债资金是指各用款主体为确保偿还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本息而建立的专项储备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借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贷款的各借(用)款责任主体。
第四条 相应成立盟、旗两级偿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成员包括: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投公司、房投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偿债资金使用的审批、审定等工作。
第二章 偿债资金的筹集与建立
第五条 偿债资金首先应由各用款主体自借款的当年起负责筹集和建立。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同级财政局督促用款主体制定偿债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措施。当用款主体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建立偿债资金时,应以棚改项目腾退的土地出让金、自有资金等作为偿债资金。
第六条 为了履行其偿还贷款的义务,在还款当年,盟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偿债资金的到位情况、信用程度等因素,在制订对盟、旗资金调度计划时作出必要的安排;对盟直主管部门,盟、旗两级财政部门相应调减其支出做出计划。
第七条 盟、旗两级用款主体或盟行署建立的偿债资金,存入由财政部门确定并经偿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在该盟、旗两级有关银行开设的专户;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立的偿债资金,存入由融资平台确定并经偿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在有关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八条 偿债资金的来源有:
(一)用款主体筹集的资金;
(二)棚改项目腾退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可出让土地;
(三)偿债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九条 偿债资金的规模:宽限期以内,以其每年应偿还的利息额为标准;自宽限期的最后一年起,以每年应还贷款本息为标准,确定偿债资金的合理额度。
第三章 偿债资金的使用和清算
第十条 偿债资金专门用于用款主体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偿债资金专户资金只进不出,出只能用于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偿债资金用于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后,相关责任主体应按规定程序于当年11月前及时足额归垫偿债资金,确保偿债资金专户保持规定的额度。偿债资金的归垫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融资平台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用款主体及盟行署或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偿还完所有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本息后,财政部门或融资平台应一次性清算并全额退还其偿债资金专户余额。
第四章 偿债资金的监督
第十三条 偿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盟、旗两级偿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偿债资金的建立进行指导,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偿债资金的监督。各责任主体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确保偿债资金合理建立、有效使用、安全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借(用)款主体及盟行署或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通过融资平台借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各借(用)款责任主体建立偿债资金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盟行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8〕2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3日
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计划、拨付、使用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水利部《引绰济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17〕38号)(以下简称“引绰济辽工程初设报告”)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绰济辽工程(兴安盟段)移民资金计划、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兴安盟各级政府、移民安置主管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简称移民机构)在计划、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移民资金时,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资金由绰济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绰济辽公司)按与盟行署签订的《引绰济辽工程(兴安盟段)建设征迁安置任务与投资协议书》及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拨付,有移民安置任务的旗县市按照与盟行署签定的移民安置任务与投资协议包干使用。
第四条 移民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领导、县为基础
旗县市政府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管理责任主体,对盟行署负责。旗县市移民机构负责本辖区移民资金计划、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对同级政府和盟移民机构负责。盟移民机构在盟行署领导下,负责移民资金计划、拨付、使用及监管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数据汇总和工作指导。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
移民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引绰济辽工程初设报告》移民资金总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补偿单价,确需更改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移民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各级移民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盟行署批转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
(三)专户存储、专帐核算
移民资金是引绰济辽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应通过同级财政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移民资金一律转账支付,严控现金支付。
第二章 移民资金计划管理
第五条 移民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机构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资金计划是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无资金计划不拨付资金。
第六条 移民资金计划编制必须按照《引绰济辽工程初设报告》移民资金总概算及分解概算,分年度移民投资量及移民工程进度要求,结合当年的移民迁建安置量,根据移民工作实际倒排工期编制。
第七条 引绰济辽公司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移民安置计划建议,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议编制年度移民安置及资金计划,与监评机构和引绰济辽公司协商一致后报盟行署,经盟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盟行署批转至旗县市政府在次年1月起执行。
第八条 移民资金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由旗县市移民机构与引绰济辽公司、监督评估单位商定,经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盟移民机构备案。已拨付但未使用的资金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移民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移民资金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集镇迁建补偿费、企业迁建补偿费、专项设施复建补偿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预备费及有关税费等。
第十条 移民资金拨付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按进度申请,盟水务局组织盟移民机构进行复核,报盟行署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由盟财政局下达。
第十一条 农村部分补偿费由旗县市人民政府与农牧户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一卡通兑付,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拨付至设在苏木乡镇经营管理站的账户。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库底清理费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建设程序后支付给中标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补偿及迁建费,由旗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协议直接拨付权属单位。
第十四条 交通、电力、通讯等专项工程设施迁改建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协调专业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款项由旗县市人民政府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由盟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引绰济辽公司协商分配使用。预备费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移民资金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移民资金会计核算管理要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征地移民补偿项目实施单位要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盟及旗县市移民机构应按内控制度要求设置财务会计岗位,明确机构及各岗位的职责,配备具有《会计法》规定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第十八条 各级移民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设置专门的会计账簿,执行统一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移民资金。旗县市移民机构每月向盟移民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增设“基建拨款”科目,专门核算不在本级支出、由系统内基层单位发生支出的资金,按拨付基层单位及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盟移民机构支付给各旗县市移民机构的征地移民资金通过“工程预付款”科目核算,不得以拨代支。
第二十一条 征地移民资金支出通过“待摊投资”科目核算。
第二十二条 征地移民完成后,旗县市移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审计部门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结果作为征地移民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依据,征地移民竣工财务决算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不得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要严格按照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各项补偿要有实物量认证单、补偿协议、支付审批表、支付凭证等原始记录,作为会计档案长期保管。
第五章 移民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移民资金不得挤占、挪用,移民资金存款利息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都要纳入移民资金管理范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移民机构要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在移民资金计划,资金申请、拨付及资金支付等方面实现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在线办公和实时监控。
第二十六条 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查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审计机关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按国务院第679号令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额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医疗卫生优秀人才队伍培养计划》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8〕3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将《兴安盟医疗卫生优秀人才队伍培养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3日
兴安盟医疗卫生优秀人才队伍培养计划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全盟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我盟医疗技术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计划,并由盟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
一、工作目标
在全盟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遴选一定数量的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和优秀后备人才,培养一支医德医风高尚、勇于开拓创新、爱岗敬业、医技水平较高、不断进取的全盟医疗卫生核心专家队伍,不断提高全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
二、实施范围
全盟公立医疗卫生单位。
三、遴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宁缺毋滥,优中选优,把真正有影响力、医德高尚的医学专家和肯钻研、专业水平高的优秀人才评选上来。
(二)坚持学科发展潜力优先原则。优先选拔盟级以上(含盟级)重点学科和领先学科的专家,重点培养有后发潜力的拔尖后备人才,推进学科建设快速发展。
(三)坚持培养和使用并重原则。进一步创新完善后备人才培养开发、选拔使用和激励保障机制,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实践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
四、遴选方式及条件
(一)遴选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组织推荐、资格审查、集中评审的方式开展遴选工作。由盟卫生计生委成立医疗卫生优秀人才评选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和集中评审工作。
(二)遴选条件
——特聘专家遴选条件
1.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15年以上,盟人民医院取得正高级职称满三年的;盟蒙医院及各旗县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取得副高级以上职称满三年的(蒙医、中医知名专家可适当放宽职称条件);
2.在盟内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有丰富、独到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予以优先选聘);
3.能够对后备人才带教指导,身体健康,坚持临床和专业实践的(近三年申报并主持重大课题研究的予以优先选聘)。
——优秀后备人才遴选条件
1.从事医疗卫生一线工作5年以上、5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2.本人有提升愿望,有一定的医技水平,有培养潜力的。
五、激励政策
(一)入选的医疗卫生专家将由盟行署授予“兴安盟行政公署特聘临床医学专家”荣誉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在参与盟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和评选人才项目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行署每年对“兴安盟行政公署特聘临床医学专家”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由盟级财政予以保障,并视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
(二)入选的后备人才由盟行署授予“兴安盟医疗卫生优秀后备人才”荣誉称号,予以重点培养。
(三)特聘专家及优秀后备人才外出培训或开展科研等活动所需经费,所在医疗单位要予以保障。
六、培养方式途径
(一)特聘专家任务要求
1.紧盯医学发展前沿,引进消化本学科新技术、新理论、新做法,推动全盟专科医技水平不断提高;对全盟医学发展提出前瞻性、创新性、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2.每年累计派出进修学习不少于1个月;每年在盟内所从事专业领域讲授前沿理论公开课2次以上。
3.以培养后备人才、传承专业技术为己任,完成对优秀后备人才带教任务,在带教指导期内,工作和实际操作的带教时间不得少于120个工作日;及时对带教后备人才撰写的学习心得、工作体会、论文等进行批阅、指导。年初制定带教培养计划,年末进行工作总结;培养周期内,在核心期刊上每两年至少发表1篇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二)优秀后备人才学习任务
1.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的后备人才,每年要整理完成100份以上带教专家临床病案;每月跟随带教专家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时间平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月参加带教专家主持的查房、会诊不少于2次;每年参加相关专业讲座学习不少于10次。
2.从事临床外科工作的后备人才,要在带教专家的指导下,每月参与三类手术不少于5例,参与四类手术不少于2例。
3.遴选优秀后备人才,要研修带教专家指定的专业书籍及期刊杂志,了解本学科的新经验、新技术、新进展,做好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要在带教专家指导下,主持或参与盟级以上(含盟级)课题研究1—2项;每半年撰写一篇学习心得和工作总结;培养周期内要发表一篇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4.每年累计派出进修学习不少于2个月。
(三)结对安排
特聘专家和后备人才名单确定后,由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组织安排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安排特聘专家和后备人才结对带教。盟人民医院及盟蒙医院后备人才在本单位选择本学科的特聘专家带教学习;旗县市二级医院后备人才可在本单位选择特聘专家带教学习,也可在盟人民医院或盟蒙医院选择专家脱产学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后备人才,在旗县市二级医院选择专家带教学习。
(四)退出机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兴安盟行政公署特聘临床医学专家”荣誉称号及相应的政府奖励资金:
1.特聘专家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重大医德医风问题的;
2.离开临床医技岗位的;
3.因特聘专家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应承担的业务提升和带教工作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兴安盟医疗卫生优秀后备人才”荣誉称号:
1.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学习并主动提出申请的;
2.无故中断学习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政府和盟直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优惠政策,支持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盟卫生计生委要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全盟医疗卫生优秀人才队伍培养计划。盟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投入到医疗队伍培养工作中来,激励广大医技人员提高医技水平;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和鼓励学术争鸣。
(二)严格考核评价。盟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综合考核细则。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专家和后备人才的日常考核管理。对能够完成年度任务的特聘专家,盟行署在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奖励。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林果业补贴办法(暂行)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8〕4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林果业补贴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1日
兴安盟林果业补贴办法(暂行)
为加快全盟林果产业发展,鼓励林果业向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根据全盟果树经济林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林果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针,以推动林果产业快速发展为重点,通过建立奖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国有、集体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林果产业的积极性,尽快实现生态增量、产业增效、林农增收目标。
二、补贴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支持发展优势特色品种。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方式,支持沙果、苹果、李子、榛子、文冠果、欧李等特色优势果品发展,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种植,培育发展特色优势品种产业带,尽快提升林果产业的规模效益。
二是创新机制,发挥补贴资金带动作用。以林果产业发展为平台,整合和统筹安排相关资金,通过直接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各界资金投入,集中扶持建设一批能够推动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三是先建后补,有效激发群众积极性。果树经济林栽植、果树育苗、国贫保鲜库建设均由建设主体现行投资建设,之后由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贴资金。
四是公平公正,推进补贴程序阳光操作。对核定的栽植面积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兑付补贴实行公示制度,补贴政策、分配依据、兑付方式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
三、补贴项目
主要为当年集中连片裸地果树经济林(大棚除外)、果树育苗及果品保鲜库建设。
四、补贴对象
盟内符合补贴范围的各类造林、育苗、建设果品保鲜库主体。
五、补贴标准
(一)果树栽植补贴。对集中连片栽植果树经济林50亩以上(含50亩)的每亩补贴100元。
(二)果树育苗补贴。对当年集中连片新育果树苗木30亩以上(含30亩)的每亩补贴200元。
(三)果品保鲜库补贴。由盟林业局制定果品储藏保鲜建设标准,对当年建设果品保鲜库的(每个保鲜库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给予造价30%补贴。
上述三项补贴资金,由盟、旗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
(四)林果业贷款贴息。鼓励林果加工业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自治区龙头企业,盟林业局将帮助争取自治区贴息政策。
六、申报验收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申请补贴的建设单位向所在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申报材料。
(二)旗县市林业局初审。旗县市林业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申报材料及基地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初验。初验合格后,由旗县市林业局以正式文件向盟林业局科技产业科进行申报,并附项目建设图及坐标点。
(三)盟林业局复核。盟林业局根据各地的申报材料,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基地进行复检,复查面积不低于50%,复检合格后,上报盟行署批准实施。
(四)盟行署批准实施。盟行署根据旗县市初审和盟林业局复核情况研究批准。
七、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补贴原则、程序拨款;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各旗县市林业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盟财政对补贴资金予以收缴,并严肃追责。
八、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兴安盟林业局负责解释。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8〕7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
现将《兴安盟“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0日
兴安盟“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6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盟节能降碳工作,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降碳任务目标,结合兴安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把兴安盟生态环境打造得更加亮丽。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盟万元GDP能耗比2015年下降12%,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75万吨标准煤以内,能源消费年均增速控制在4%以下;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5%,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到2020年,全盟森林覆盖率提高到33.33%,活立木蓄积量达到7975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提高到60%以上。第三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比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得到进一步发展。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一)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培育打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组织实施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应用示范工程、重点企业培育工程,推动技术、产品、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牵头单位:盟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参加单位:盟科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等)
(二)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大幅消减散煤利用。推进居民采暖燃煤替代,工业窑炉、供热锅炉煤改气、煤改电。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进一步推动风电供暖等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发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落实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努力提高电网对非化石能源发电的接纳能力,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进一步提高我盟天然气城镇利用水平。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盟非化石能源装机占全盟能源电力总装机比重达42%。(牵头单位:盟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参加单位:盟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一)推进工业节能降碳。进一步加强对高能耗行业能耗和碳排放管控。在重点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和碳排放对标活动,推动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鼓励用电企业实施节电技术改造,优化用电方式。在煤基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规模化产业示范,控制冶金、火电、煤化工等行业碳排放。到2020年,全盟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牵头单位: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盟科技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二)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应用PPP、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手段推进建筑节能改造,2020年前基本完成有改造价值城镇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到2020年全盟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80%。大力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广节能绿色建材。加强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利用。深入推进风电供热试点,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集中连片应用,推广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业余热、空气热能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牵头单位: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参加单位:盟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三)推进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进多式联运和甩挂运输发展,构建集约高效的低碳物流体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发展城市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建立以道路公共交通为骨干、公共自行车和步行等多种交通方式协调运转的立体化交通网络;扩大公交建设范围。鼓励绿色出行,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到2020年全盟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自治区平均水平。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到2020年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和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8%和4%,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和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5%和2%,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能耗和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10%和5%。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天然气和新能源汽车,积极推动加气站、充电桩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盟交通运输局,参加单位:盟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碳。以“构建节约型公共机构”为主线,推进机关、学校、医院及科技、文化、体育场馆等重点公共机构节能,开展绿色建筑、绿色办公、绿色出行、绿色食堂、绿色数据中心和绿色文化等绿色行动。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公共机构用能结构优化,鼓励淘汰采暖锅炉等燃煤设施,实施以气代煤、以电代煤,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继续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到2020年全盟公共机构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达到自治区平均水平。(牵头单位: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参加单位:盟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卫生计生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
(五)推进商贸流通领域节能降碳。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推进绿色饭店和绿色仓储建设,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单位:盟商务局,参加单位:盟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等)
(六)推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节能降碳。降低农牧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开展低碳农牧业试点示范。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选育高产低排放良种,改善水分和肥料管理,控制农田甲烷排放。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控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到2020年全盟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动设施农业与光伏发电一体化建设。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实施农村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取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解决农村牧区采暖、用电、炊事等用能需求。(牵头单位:盟农牧业局、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盟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
四、强化重点单位能耗和碳排放管控
(一)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健全能源消费台账;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制度。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燃煤工业锅炉、电梯等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推动开展能效测试与评价。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设备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盟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单位:盟教育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加强碳交易市场建设。扎实做好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确定我盟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企业名单,组织开展碳排放核算、报告、监测、核查等工作。组织开展碳交易能力建设培训,提高企业交易履约及碳资产管理能力。加强交流合作,推动我盟低碳发展。(牵头单位:盟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盟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金融办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一)推动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对现有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升级,推动产业链延伸,提高产业关联度,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资源能源集约高效利用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盟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参加单位:盟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科技局、商务局等)
(二)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粉煤灰、工业废渣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农作物秸秆有效利用率达到90%。(牵头单位:盟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盟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农牧业局、林业局等)
六、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
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通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促进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到2020年力争形成6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能力,节能环保产业产值比2015年翻一番。(牵头单位:盟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盟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
七、增加生态系统碳汇
增加森林碳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提升森林抚育经营和可持续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和重点区域绿化工作。到2020年完成林业生态建设面积213万亩。城镇绿化率达到30%。增加草原碳汇。实施草原保护工程,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政策。到2020年,全盟草原退化沙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增加农田和湿地碳汇。加强农田保育,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实施湿地保护工程,力争全盟80%以上湿地得到有效保护。(牵头单位:盟林业局、农牧业局,参加单位:盟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
八、适应气候变化
(一)提升城乡基础设施适应能力。加强城市规划引领。在旧城改造、新城建设、城区扩建、苏木乡镇建设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将适应气候变化纳入城市规划。调整优化供排水、交通、能源、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提高城市生命线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抗灾等级。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服务功能。重点区域和城乡抗旱能力显著增强。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乌兰浩特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牵头单位: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参加单位:盟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提升农业与林业适应能力。旱作农业区推广集雨补灌、农艺节水、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引进和培育高光效、耐高温和耐旱作物品种。因地制宜开展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林木良种培育和良种基地建设,坚持适地适树,优化造林模式,加强森林抚育与经营管理。提高农业与林业病虫害与疫情防控能力。到2020年全盟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化肥利用率提高到35%,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盟林业局、农牧业局,参加单位:盟发展改革委、科技局、水务局等)
(三)提升生态脆弱区适应能力。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和防风固沙工程,遏制荒漠区沙漠迁移和扩大,植被退化严重的地区实行封禁保护。防控干旱沙地风沙危害,推行轮牧、休牧、围栏封育、舍饲圈养等,加强生态恢复。开展水土流失区综合整治,继续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黑土区侵蚀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淤地坝除险加固建设、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到2020年全盟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到1545万亩。(牵头单位:盟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参加单位:盟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科技局等)
九、加强科技创新支撑
(一)加大节能低碳关键技术推广力度。组织推广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等领域经济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在节能评审、补助项目申报等具体工作中落实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清单。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牵头单位:盟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盟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
(二)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研究。积极开展兴安盟应对气候变化趋势研究及对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影响评估和政策环境研究。充分利用自治区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机遇,做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区域低碳发展的融合研究。加强生产消费全过程碳排放计量、核算体系及控排政策研究。开展低碳发展模式对兴安盟资源环境保护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研究。(牵头单位:盟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盟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农牧业局、林业局、统计局等)
十、完善政策体制机制
(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水泥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降碳。研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牵头单位:盟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参加单位:盟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
(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降碳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碳重点工程、清洁能源应用、能力建设和宣传推广。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推广节能环保低碳服务政府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低碳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支持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盟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参加单位:盟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
(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牵头单位:盟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参加单位:盟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等)
十一、强化保障措施
(一)合理分解节能降碳指标。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及碳排放强度控制,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盟能耗总量控制、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分解到各旗县市。(牵头单位:盟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盟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
(二)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强化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考核,充分发挥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每年组织开展对旗县市人民政府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组织开展节能降碳专项检查和执法监察,督促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盟发展改革委、盟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盟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加强节能降碳统计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健全完善能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和核算方法制度,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能源活动、工业、农牧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相关统计,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常态化机制。(牵头单位:盟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四)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降碳。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引导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节能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每年组织开展兴安盟节能宣传周和低碳宣传日活动,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低碳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盟发展改革委、盟委宣传部,参加单位:盟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工会、团委、妇联等)
附件
各旗县市“十三五”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
“十三五”能耗强度 降低目标(%) |
“十三五”能耗增量 控制目标(万吨标准煤) |
“十三五”能耗年均增速 控制目标(%) |
“十三五”碳排放强度 降低目标(%) |
|
全盟合计 |
12.0 |
75.00 |
4.0 |
15.0 |
乌兰浩特市 |
12.5 |
30.52 |
3.7 |
15.5 |
阿尔山市 |
13.0 |
2.05 |
3.5 |
16.0 |
科右前旗 |
11.5 |
12.35 |
4.2 |
14.5 |
科右中旗 |
11.0 |
9.43 |
4.5 |
14.0 |
扎赉特旗 |
11.5 |
11.72 |
4.2 |
14.5 |
突泉县 |
12.0 |
8.93 |
4.0 |
15.0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组建兴安盟农牧业生产资料供应联盟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8〕9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组建兴安盟农牧业生产资料供应联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8日
组建兴安盟农牧业生产资料供应联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组建兴安盟农牧业生产资料供应联盟(以下简称“农资供应联盟”),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资料供应链,着力减少农资流通环节,加强农资产品质量保障,实现农资销售直供化、产品品牌化、服务优质化、效益最大化,按照《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兴署发〔2017〕1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牧区商品流通中的关键作用,以服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在尊重和保障农牧民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创新农资流通组织体制、经营机制、服务方式及管理模式,整合优质农资资源、联合社会力量,稳步提高农资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范化程度,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建设和现代农牧业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为农服务、市场运作的原则。立足“三农三牧”,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以市场需求和农牧民需要为导向,实行让利于民、返利富民机制,实现优质农资统购直销,促进农化服务系统化、社会化。
2.坚持整合资源、合作共赢的原则。通过搭建供需平台、组建供应联盟,联合盟内外实力强、产品优、服务好的农资生产企业、经销商、金融单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合农资生产、营销服务、终端用户、金融支持资源,形成新型农资供销服务产业链条,实现联盟成员互惠互赢。
3.坚持分类实施、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循序渐进、试点先行、逐步扩大”的思路,实行示范带动、试点推广,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分步扩大农资品种和联盟规模,逐步实现供应联盟农资供销全覆盖。
4.坚持公平公开、进退自由的原则。尊重市场机制和秩序,引入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机制,优先选择加盟意愿强的农资生产企业、经销商、规范社及示范社。同时,农资供应联盟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入盟自愿、退盟自由,对入盟成员和经营产品实行动态管理,不附加任何条件。
5.坚持权责清晰、强化监管的原则。制定联盟章程,完善成员责任制,明确联盟成员权利与义务。建立联盟内监督体系,实行追溯问责制,对产品质量不合格、服务质量不高、违反签约合同的农资生产厂家、经营企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查出一起、处理一起、清退一起,切实做到行业自律,保障农资供应质量,树立质量品牌标杆。
(三)目标任务
立足“三农三牧”工作,围绕优质化肥、农药、种子、柴油、农机等生产资料,以盟内10家左右农资经营企业及全国范围内10家左右大型知名农资生产厂家作为联盟供货成员,形成优质价廉便捷农资供销产业链条。自2018年起,启动农资供应联盟业务,计划全年吸纳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200家以上,完成各类农资产品营销达5万吨以上,占全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资供给量30%以上;到2020年末,实现吸纳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000家以上,占全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资供给量80%以上。
二、联盟组成
农资供应联盟由盟供销社牵头,由农资生产企业、农资营销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企业、质量监管部门等有关企业、合作社及部门组成。
农资生产企业:国内企业生产规模50万吨以上,生产经营正规、产品品牌知名、后续服务优益,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为农服务意愿的农资生产企业。
农资营销企业:全盟范围内从事农资营销业务,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具备农资服务指导能力,年经营规模在1万吨以上,主营商品突出、社会诚信较好,并有意愿加入农资供应联盟开展为农服务工作的农资营销企业。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或服务面积在1000亩以上,农资需求量大、运营比较规范,带领农牧民发展规模化种植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农牧民合作组织。
基层供销社: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并与广大农牧民利益联结紧密,组织引导农牧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水平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和大规模经营、集约化程度较高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
金融服务企业:有意愿服务农资供销工作,可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资营销企业等联盟成员单位提供金融贷款、担保服务的金融单位或担保平台。
质量监管部门:盟旗两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具有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三、运营模式及流程
根据农资生产企业是否在盟内设立总经销商和总代理商的情况,运营模式分为“统购分销”和“直购直销”两种模式。同时,随着农资供应联盟的不断扩展规模,逐步实现网络大数据电商运营模式。
(一)“统购分销”模式。针对农资生产企业已在盟内设立总经销商和总代理商的情况,由盟内农资营销企业,根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农资需求,联系确定农资生产厂家进行统一订单购买,并由农资生产厂家或农资营销企业直接送货到生产用户,提供后续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
(二)“直供直销”模式。针对农资生产企业未在盟内设立总经销商和总代理商的情况,根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农资需求,由农资供应联盟内农资生产厂家直接与生产用户签订用货合同,并负责将农资直接送货到生产用户,提供后续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具体流程:统计需求—对接厂家—签订协议—资金结算—直供到户
1.统计各类农资需求,形成采购意向订单
盟农牧业局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经管站,对各地规范社、示范社进行农资需求统计;盟供销社负责对盟内农资经营龙头企业、系统内领办创办合作社、基层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牧民散户农资需求进行统计工作,并与盟农牧业局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形成农资采购意向订单。
2.联系对接农资厂家,签订正式采购协议
“统购分销”模式,由盟供销社牵头组织农资供应联盟内农资营销企业成立谈判团队,按照农资需求量,联系对接农资供应联盟内相关农资生产厂家,商定农资供应价格和配送方式后,签订农资直供协议。“直供直销”模式,由盟供销社牵头搭建对接平台,定期分批次组织农资供应联盟内农资生产厂家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直接对接,商定农资供应价格后,签订农资供应协议。
3.多种模式结算资金,农资厂家直供到户
资金结算方面,实行现款结算、分期付款、贷款服务等多种模式。其中,现款结算和分期付款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农资供应商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商确定;贷款服务是由农资供应联盟内相关金融机构研判评定后,为信誉度高、无不良贷款记录、需要提供贷款扶持的农资生产厂家、经营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结算服务。农资物流配送方面,农资供应商收到货款后,根据订单需求生产配齐相关农资,待通过质量监管部门验证合格后,确保在合同签订时限内,将农资保质保量配送到生产用户,并提供后续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立足完善生产资料供应链、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高度,将组建农资供应联盟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台促进农资供应联盟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提升我盟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水平,并参照兴安盟农资供应联盟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本级领导小组,抓好农资供应联盟组建工作,及时解决农资供应联盟运行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政策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资供应联盟的投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成员优先落实《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兴署发〔2017〕112号)和《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产业精准扶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兴党发〔2017〕7号)文件中提出的优惠政策,做到应施尽施、应享尽享。同时,由农资供应联盟定期向盟农投公司、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交需要贷款扶持的成员名单,争取贷款资金扶持最大化,确保农资供应联盟成员稳步发展。
(三)推进部门协同。各级农资供应联盟领导小组要建立部门间紧密协调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在资金、项目、信贷、监管等方面,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盟供销社负责牵头组建农资供应联盟、审核认定成员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统计农牧业散户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资需求量;盟农牧业局负责统计汇总规范社及示范社农资需求量,并与盟供销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完成农资需求量统计汇总工作;盟财政局负责相关政策资金的落实工作;盟农牧场管理局负责整合农牧场系统内农资需求,进行统计汇总工作;盟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负责做好农资产品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盟农投公司和其它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为农资供应联盟内农资经营企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资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融资等金融服务;中石油兴安分公司负责为农资供应联盟内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供柴油。
(四)形成上下联动。建立纵向联系机制,积极调动旗县市力量,形成通力合作、协同推进、联动运作大格局。利用旗县市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系紧密的优势,加强对农资供应联盟宣传和引导,提高其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认知度。积极引导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农资供应联盟的紧密联系,提升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水平,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五)抓好监督考核。盟旗两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实不力的予以通报、进行问责。同时,将农资供应联盟建立推广实效作为旗县市年终考评重要依据,纳入实绩考核范围,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兴安盟农资供应联盟领导小组
兴安盟农资供应联盟领导小组
组 长:于绪宝 盟委委员、副盟长
副组长:隋维钧 盟行署副盟长
成 员:肖启峰 盟行署副秘书长
张富强 盟行署办公室副调研员
刘春元 盟财政局局长
曲贵军 盟金融办主任
李 妍 盟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刘维东 盟商务局局长
邱 枫 盟农牧业局局长
胡德发 盟农牧场管理局局长
白长峰 盟供销社主任
白雪松 盟工商局局长
刘亚光 盟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路宪龙 盟农投公司总经理
解 宏 中石油兴安分公司总经理
王英杰 乌兰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
李 贺 阿尔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赵田喜 扎赉特旗委副书记、旗长
李振林 科右前旗委副书记、旗长
耿天良 突泉县委副书记、县长
郭 堂 科右中旗委副书记、旗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供销社,办公室主任由白长峰兼任。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8〕11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18年1月30日
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产业扶贫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体和主导作用,发挥好政策性金融资金的引导和协同作用,有效破解农牧业产业扶贫信贷资金瓶颈问题,更好地引导和激发扶贫专项资金的内生动力,有效带动精准扶贫、稳定脱贫,经兴安盟行政公署与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共同商定,结合兴安盟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在金融扶贫中的引领和骨干作用,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核心,发挥地方政府组织优势和政策性金融特殊融资机制优势,促进财政扶贫、社会扶贫、金融扶贫的有机结合,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推动兴安盟地区如期实现脱贫,探索农业政策性金融扶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培育和支持一批能辐射并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的优势产业,加快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步伐。
二、工作目标
经兴安盟行政公署与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议定,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筹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农发行按照全盟补偿基金总额的5-10倍给予信贷支持。首批补偿基金规模不低于0.2亿元,农发行按照到位基金规模同步给予信贷支持。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兴安盟行政公署是补偿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政银协作、银企合作、合规有效、风险可控、市场化运作”的效能,强化政府统领职能。
(二)稳妥精准原则。结合兴安盟地区实际,分析、摸清企业产业扶贫资金需求,统筹考虑,稳妥推进,将切实能够带动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的企业纳入名单,达到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预期目标。
(三)创新发展原则。补偿基金参与各方要在理念和思想上创新,在模式和工作方法上创新,已具备条件的旗县市可先行先试,逐步推进。
(四)风险共担原则。实施兴安盟行署领导下经信委、扶贫办直接管理,金融办、财政局、农发行负责监督,担保公司为牵头单位,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促进各方参与主体共同应对资金风险、共同承担资金风险、共同化解资金风险,助力地方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政府、银行和企业共同管理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五)独立评审原则。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对纳入补偿基金项目库中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农发行自主选择符合扶贫信贷政策要求的项目,开展独立调查评审,并按相关程序予以信贷支持。
四、支持对象
补偿基金支持对象为:兴安盟辖区内深度贫困旗县市纳入补偿基金项目库管理的农牧业产业扶贫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包括新增贷款客户和存量贷款客户。具体分为两类:第一类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第二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承贷主体应为公司制企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由盟农牧业局确认、供销系统社有企业由盟供销社确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盟扶贫办确认。
五、贷款要素
(一)信贷产品。补偿基金支持项目原则上应在农发行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范围之内。兴安盟行政公署和农发行可以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推出和创新扶贫信贷产品。
(二)贷款额度。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合理测算贷款额度。
(三)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农发行信贷制度灵活掌握,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四)贷款利率。对纳入补偿基金名单的企业,实行优惠利率,一般执行基准利率。
(五)还款方式。贷款采用按月结息,按约定期限还款的方式。
(六)资金管理。开户行在核实贷款条件,取得放款核准后,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和农发行相关规定以及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六、支持条件
(一)补偿基金统一缴存于兴安盟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信担保公司)、盟农牧业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农牧业担保公司)在农发行指定机构开设的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二)对于农发行贷款占承贷主体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的,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三)承贷主体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 185号〕中规定的精准扶贫贷款认定条件。一是承贷主体为微型企业并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1个(含)以上;小型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3个(含)以上,或占职工总人数10%(含)以上;中型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5个(含)以上,或占职工总人数10%(含)以上;大型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10个(含)以上,或占职工总人数10%(含)以上。 二是承贷主体为小型、微型企业,需有1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股。三是承贷主体为微型企业,与1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小型企业与3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中型企业与5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大型企业与10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四是政府组织的具有带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相关要求执行上述第三款,且带动的每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须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1个(含)以上或有1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股或与1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
(四)承贷主体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企业经营正常,具备财务可持续能力,对小企业,资产负债率要在65%以内、所有者权益在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实现盈利;对大中型企业、国有实体公司,资产负债率要在75%以内、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实现盈利;新设法人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其控股股东要比照大中型企业的标准设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五)承贷主体须按贷款额10%的比例缴纳风险保证金,保证金须为企业的权益性资金,并另行专户存储于农发行;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担保公司提供一般保证担保;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担保公司与承贷主体之间建立保险机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要与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担保公司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国有或国有控股实体公司除外)。
(六)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项目库。一是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是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行为的;四是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五是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
(七)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兴安盟行署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盟农发行、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担保公司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荣信担保公司和农牧业担保公司,作为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补偿基金管理制度;二是审定基金出资规模;三是负责协调补偿基金项目贷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四是审定核准补偿基金的偿付、补充、清算、撤销事项;五是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偿基金运行情况工作汇报;六是审定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在农发行指定机构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并做好基金账户管理等相关工作;二是审核并提出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项目库的农牧业产业扶贫企业名单;三是审核并提出风险补偿基金偿付及补充意见;四是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协调工作。
八、项目库建立及贷款办理流程
按照政府主导、各方协同配合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辖内深度贫困旗县市申报产业扶贫项目,对支持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项目库,选择扶贫成效显著、自身实力强、社会影响力良好的企业予以有优先支持,并实施专项监测和管理。
(一)申请。支持对象向所在旗县市经信局提交项目入库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或项目对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扶贫带动情况等。支持对象申请项目应提交当地扶贫主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材料,包括本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数;本项目对每个贫困人口年增收情况;本项目每百万贷款带动作用等情况。
(二)审核。各旗县市经信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做好项目的登记、审核工作,项目资料经当地农牧业局、扶贫办、供销社确认后上报盟经信委,经盟经信委初审后,推荐给产业扶贫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入库企业名单,将审定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通知盟农发行,盟农发行依据独立评审原则展开贷款申报工作。
(三)发放。盟农发行对入库企业评审通过后,通知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担保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履行担保手续,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担保公司向盟农发行出具担保函及贷款发放通知单,盟农发行向企业发放贷款。
(四)管理。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更新调整,各旗县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调整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对项目库调整名单进行审定,并及时通知盟农发行。
九、基金代偿程序
借款主体未能按签定的借款合同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的,自动启动补偿基金代偿程序。
(一)首先开户行先直接扣收其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其次由风险补偿基金收回剩余贷款,并书面通知产业扶贫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担保公司在3个月之内负责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无果后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担保公司使用原渠道资金补充产业扶贫基金缺口部分。
(三)如以上措施均不能够补偿风险基金缺口,领导小组负责筹集资金剩余风险补偿基金缺口,应在6个月之内将会同有关部门基金缺口补充到位,存入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四)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形式约定,协议文本由农发行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并附后。
十、优惠和约束机制
(一)对于能够按时还本付息,遵守有关风险补偿基金规定要求的农牧业产业扶贫企业,加大对其资金扶持力度,可优先获得相关政策扶持。
(二)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全面暂停此项业务:一是项目库中企业的不良贷款大面积形成或不良贷款占到贷款总额的30%以上;二是未及时将补偿基金缺口补充到位,资金缺口达到基金规模的50%以上;三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经项目实施各方同意后,暂停此项业务的各项工作。
(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经领导小组同意,可恢复补偿基金项目运行:一是大面积违约形势得到有效遏制或不良贷款得到有效处置后;二是补偿基金缺口补充到位后;三是发生的不可抗力等重大不利因素消失后。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由补偿基金领导小组负责修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适时修订完善。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编制大气和水暨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电〔2018〕2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将编制大气和水暨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优良的环境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方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部署,迅速行动起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把十九大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落到实处。
二、要编制好污染防治计划方案。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清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工作要求,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分别编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年(2018—2020年)攻坚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治理措施和资金保障,列出工程项目和时序进度,为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依据。盟环保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农牧业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要从行业管理角度,根据自身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编制行业污染防治三年(2018—2020年)攻坚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和环保工程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大气和水暨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攻坚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务于2018年1月25日11:00前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至盟环保局办公室(盟党政综合办公楼821室),联系人:陈扬,联系电话8266823、15148970686,并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ahbxx@126.com 。
三、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兴安盟委办公厅、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办发〔2016〕6号)文件要求,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努力形成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强大合力,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上取得明显成效。
2018年1月12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兴安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兴署办字〔2018〕3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经盟行署研究决定,对兴安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高世勤 盟委委员、副盟长
副组长:杨冀鹏 盟行署秘书长
成 员:李雪冬 盟行署办公室主任
王晓明 盟行署副秘书长
肖启峰 盟行署副秘书长
马孟昕 盟人大工委副秘书长
乔玉昌 盟委办公室副主任
韩海臣 盟委组织部副部长、盟委党建办专职副主任
费立新 盟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春元 盟财政局局长
陈全平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贾凤翔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母志华 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李 妍 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李俊彦 盟教育局局长
包石头 盟民政局局长
王文玺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任玉忠 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刘振春 盟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马玉清 盟工会主席
吉 和 盟档案局局长
梁学武 盟国家保密局局长
二、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行署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办公室主任由王晓明兼任。
2018年1月12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兴安盟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兴署办字〔2018〕7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职务变动情况,盟行署决定调整兴安盟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奇巴图 盟委副书记、盟长
副主任:刘树成 盟行署副盟长
成 员:张冰宇 盟政协副主席、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冀鹏 盟行署秘书长
刘向阳 盟行署副秘书长
叶 明 盟行署办公室副主任
陈全平 盟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文玺 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王 炎 盟环保局局长
王占明 盟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英琦 盟水务局局长
朱启明 盟人防办主任
孟铁牛 盟旅游局局长
杨云飞 乌兰浩特民航机场总经理
郑世英 国网兴安供电公司总经理
吴 辉 盟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英杰 乌兰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
李振林 科右前旗委副书记、旗长
吴金德 乌兰浩特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福顺 科右前旗委常委、副旗长
二、有关事项
(一)乌兰浩特市、科尔沁镇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须报委员会审定。经委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前,须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今后,除盟领导外,其它成员若有变动,由委员会自行调整,盟行署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2018年1月22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关于成立兴安盟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兴署办字〔2018〕8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作用,盟行署决定成立“兴安盟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奇巴图 盟委副书记、盟长
副组长:高世勤 盟委委员、副盟长
隋维钧 盟行署副盟长
刘树成 盟行署副盟长
成 员:刘春元 盟财政局局长
曲贵军 盟金融办主任
李 妍 盟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邱 枫 盟农牧业局局长
陈延成 盟扶贫办主任
白长峰 盟供销社主任
高明喜 盟审计局副局长
刘 岩 盟农业发展银行行长
曹警民 盟荣信融资担保公司总经理
路宪龙 盟农牧业融资担保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荣信担保公司和盟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任由曹警民和路宪龙兼任。
2018年1月29日
行政公署大事记
●1月5日,盟委委员会议召开,传达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盟委书记张恩惠主持会议并讲话,盟委副书记、盟长奇巴图传达自治区会议精神,刘子强等盟委领导出席会议,刘剑夕、尤国钧等盟级领导及盟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1月6日,以“梦幻阿尔山·冰雪新时代”为主题的2017中国·阿尔山国际养生冰雪节在银装素裹的阿尔山冰雪风情园盛装开幕。自治区政协主席任亚平宣布2017中国·阿尔山国际养生冰雪节开幕。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梁铁城,盟委书记张恩惠,盟委副书记、盟长奇巴图,盟委委员、副盟长郭永田,盟委委员、阿尔山市委书记高长胜,盟委委员、宣传部长呼和出席开幕式。
●1月7日,兴安盟人民医院中医院成立。盟行署副盟长孙德敏出席了剪彩仪式。
●1月8日,政协兴安盟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拉开帷幕。政协兴安盟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执行主席尤国钧等在主席台就座。盟委书记张恩惠到会并讲话。盟委副书记、盟长奇巴图、盟人大工委主任刘剑夕、盟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子强等盟领导以及盟法院院长、盟检察院检察长出席会议。驻我盟的自治区政协委员、盟政协离休老干部代表列席会议。
●1月9日,盟委书记张恩惠主持召开盟委委员会议,听取各旗县市和盟公安局、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盟直属机关党委书记2017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述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二处处长王斌到会指导;盟委副书记、盟长奇巴图,盟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子强等盟委委员出席会议;各旗县市委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盟委党的建设领导小组成员,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1月11日,我盟举行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座谈会,邀请中国教育技术协会总监费龙、教育部基础教育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后有为,共同商讨我盟教育信息化工作未来发展途径。盟委副书记、盟长奇巴图参加座谈,盟行署副盟长孙德敏主持会议。
●1月11日,盟委书记张恩惠主持召开书记专题会议,听取盟委第四轮巡察工作汇报。盟委副书记、盟长奇巴图,盟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子强,盟委委员、纪委书记、盟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俊,盟委委员、组织部长、盟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折喜文出席会议。
●1月13日至15日,以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于杰武为组长的消防工作责任制考评组来我盟,对我盟2017年度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评验收。盟行署副盟长、公安局长王永清代表盟行署作工作汇报。
●1月17日,盟委书记张恩惠主持召开盟委委员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1·5”重要讲话精神、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全区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区组织部长会议精神,研究讨论盟委(扩大)会议讲话材料及盟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意见,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盟委副书记、盟长奇巴图,盟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子强等盟委委员出席会议,刘剑夕、尤国钧等盟领导及盟直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1月18日,盟委副书记、盟长奇巴图深入我盟医疗卫生系统进行专题调研。奇巴图强调,要以改革实绩提升群众满意度,着力推进健康兴安建设。盟行署副盟长孙德敏以及盟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调研。
●1月19日,盟委(扩大)会议召开。盟委书记张恩惠,盟委副书记、盟长奇巴图分别在会上讲话。盟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子强主持会议。刘剑夕、尤国钧、高世勤、于绪宝、郭永田、王俊、高长胜、马焕龙、阿拉坦敖其尔、折喜文、呼和等盟领导出席会议。各旗县市和盟直各部门、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军警部队及部分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1月19日,我盟召开全盟脱贫攻坚工作座谈会。会议听取旗、乡、村三级,盟直有关部门、派驻旗县市督察组、驻村第一书记代表等对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好想法、好建议的汇报。盟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子强参加会议并讲话,副盟长隋维钧主持会议。
●1月23日上午,出席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我盟代表团在内蒙古人民会堂召开全团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酝酿本次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各项议程;传达有关会议精神,并对代表履职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我盟代表团全团会议推选张恩惠代表为兴安盟代表团团长,奇巴图、刘剑夕两位代表为兴安盟代表团副团长。
●1月24日至25日,出席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我盟代表团全体代表集体审议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作为下派到我盟的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张韶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杨宗仁、自治区卫计委主任欧阳晓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孙惠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博彦、武警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总队总队长曹龙出席会议。代表团团长、盟委书记张恩惠,代表团副团长、盟委副书记、盟长奇巴图,代表团副团长、盟人大工委主任刘剑夕等我盟代表参加会议。盟法院院长那澜、盟检察院检察长韩彧和自治区部分厅局领导列席会议。
●1月24日至28日,参加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我盟代表认真听取和审议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代表团副团长、盟委副书记、盟长奇巴图在参加审议时说,布小林主席所作报告政治站位高、目标定位准、工作举措实,通篇贯穿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一个鼓舞人心、催人奋进、为民务实的好报告。五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断提高政治站位,较好地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保障了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顺利实施。
●1月26日,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副巡视员、改革专项督察组组长图雅率自治区党委改革办第一改革督察调研组到我盟,对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调研。盟委委员、副盟长高世勤主持汇报会。
●1月31日,盟行署组织召开安委会扩大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盟委(扩大)会议有关要求,安排部署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盟行署副盟长刘树成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