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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盟科技局 作者:盟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1日 分享到:

《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兴安盟科技局出台了《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监管办法》、《兴安盟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为更加准确地了解以上规章制度的内涵和要义,盟科技局现作以下政策解读。

  问:此次出台的五个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本次出台的五个《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9〕16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盟情实际制定出台。

  本次修订重点突出落实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管理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专家库管理程序,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问:《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一是优化项目形成机制。充分尊重科研活动规律,积极拓展项目来源,建立科技需求库及项目储备库。申报自治区重大科技工作部署、科技重大专项、突发和应急科技需求等将采取专项征集、定向征集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组织实施。

  二是完善项目组织形式。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差异化组织实施方式,拓展了过去比较单一的“竞争立项”的项目形成机制,提出公开择优、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相结合的项目形成机制,并明确了具体适用范围,项目的取向更加聚焦。

  三是实行项目限项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对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数量做出了明确限定。

  四是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建立项目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对于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情形,办法中明确了调整与终止的管理要求及程序,并增设“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未申请验收”的条件,为主动处置“僵尸”项目提供必要依据。

  五是改进项目验收程序。增加了暂缓验收环节,在严格项目验收管理的基础上,如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予暂缓通过验收,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更加符合实际。

  问:《管理办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优化措施有哪些?

  答:此次修订进一步下放了项目管理权限,通过简化管理程序,强化科研诚信和监督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是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和调整权。项目实施中发生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参与人员变化的,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相关事项由项目主持单位自主调整后备案即可,不再要求报批。

  二是减少检查频次。除重大专项和执行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执行期内只监督检查一次,切实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

  三是建立项目容错机制。遵循科研规律,合理区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技术市场政策环境变化、科研不确定性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失败和科研态度不端行为导致的项目失败,对于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任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确已履职尽责,可不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创新生态。

  四是加强公开公示。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征集、立项等信息主动在盟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开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在简化项目过程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项目单位法人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实行项目抽查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

  六是强化诚信建设。全面推行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下放管理权限的同时,重点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强化科研诚信记录和责任追究,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并实施联合惩戒。

  问:项目申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的基本条件进行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项目申报指南会对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有进一步的约定,如要求由企业牵头申报或产学研联合申报等,具体还请科研人员根据指南征集要求来进行申报。

  项目申报实行限项管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一承担者)同期主持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1项,只有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才可申请。特别强调的是,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项目不得超过1项。

  问:什么情况可以申请项目调整或终止?

  答:项目执行期间发生意外,需要调整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或变更研究方向、考核指标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需要报请批复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逐级申请调整,调整程序的完备是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

  项目执行过程期间发生意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申请终止项目,如确因客观原因造成的项目失败可不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终止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逐级申请,如承担单位不能主动申请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盟科技局批复后执行。

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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