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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正式实施

来源:盟科技局 作者:盟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4日 分享到:

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于2019年3月1日正式施行。2月28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在呼和浩特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修订《条例》的相关情况。

自治区科技厅厅长孙俊青出席会议并作主题发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副主任徐雪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尹国惠、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云涛出席会议并就新修订《条例》的相关情况答记者问,会议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新闻发布处副处长黄海燕主持,中央驻自治区新闻媒体和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主要新闻媒体记者参会。

孙俊青表示,原《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内蒙古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内蒙古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呈现出与过去不同的新形势、新特点,原有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已不能满足内蒙古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体现在市场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不足,产学研合作机制不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考评机制不完善等方面。有必要改革地方立法,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理顺成果转化各类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激发转化动力。

孙俊青指出,新修订《条例》在原《条例》基础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原《条例》6章38条,修订后7章44条,内容基本上是全面修订,涵盖“组织实施”、“转化服务”、“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等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各个方面。修订内容上凸显以下亮点:一是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投入,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二是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强调了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引导、支持与服务功能;三是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强调通过财政后补助引导,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四是明确成果转化各方权责。明确界定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责关系,有力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成果转化积极性;五是坚持知识价值导向的分配激励。大幅度增加了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标准;六是支持民营经济和军民融合发展。

孙俊青表示,下一步,自治区将加强《条例》的宣传培训和执法监督,组织落实好《条例》的实施,使《条例》真正有效地促进内蒙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副主任徐雪峰在发布会上指出,《条例》吸纳了此前自治区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将政策上升为法律层面,使其固化到法规中,形成了更加长期和稳定的法律效力。颁布后的《条例》还将与我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出台的系列政策进行全面对接,形成互为补充的政策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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