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科技局权责清单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利类别 | 设定依据 | 基本流程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待定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专家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两项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78号) | 受理→审查→决定 |
2.审查责任:核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初步意见。 3. 决定责任: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厅发 [2018]46号第三条第十八项,有关职责分工: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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